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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积极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,能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我县英烈设施,近日,我院组织业务部门干警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。
工作中,发现当雄县烈士陵园内存在部分树木枯死、部分树木未修剪、陵园外围随意堆放垃圾、未配备英烈讲解人员和未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等问题,有损烈士陵园的庄严肃穆,影响对英雄烈士悼念和缅怀的庄重性和严肃性。
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,我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、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于4月28日向相关单位发出如下检察建议要求限期整改:一是按照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》,定期巡查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及零散烈士墓环境庄严、肃穆、清静;二是建议健全管理工作规范,切实推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,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,充分发挥好烈士陵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;三是做好烈士信息校队核实,收集烈士有关的信息,建立一处一档,充分挖掘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价值;四是加强英烈保护普法宣传力度,让各界人士提高保护英烈意识,充分调动保护英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,传承好红色基因。
下一步,我院将以此次工作开展为契机,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职能,推动解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烈士纪念设施、捍卫尊崇英烈的社会氛围。
来源:检察业务部
审核:米玛次仁
编辑:旦增罗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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